1. 抹灰工程
1.1 外墻抹灰起殼、剝落的;損壞面積過大的,可全部鏟除重抹,重抹時, 如原抹灰材料太差,可提高用料標準。一等房屋和沿主要街道、廣場的房屋的外抹灰損 壞.。
1.2 清水墻損壞,應修補嵌縫:整垛墻風化過多的.可做抹灰。外墻勒腳損壞的, 應修復;原無勒腳抹灰的,可新做。
1.3 內墻抹灰起殼、剝落的,應修復;每面墻損壞超過一半以上,可鏟除重抹。原 無踢腳線的,結合內墻面抹灰應加做水泥踢腳線。各種墻裙損壞應根據墻身的需要予以 修復或抹水泥墻裙。
1.4 天棚抹灰損壞,要注意檢查內部結構,確保安全。抹灰層松動,有下墜危險 的,必須鏟除重抹。原線腳損壞的,按原樣修復。損壞嚴重的復雜線腳全部鏟除后,
1.5油漆粉飾工程
2 水、電、衛、暖等工程
2.1 電氣線路的修理,應遵守供電部門的操作規程。原無分表的,除各地另有規 定者外,一般可提供安裝勞務,
2.2 上、下水及衛生設備的損壞、堵塞及零件殘缺,應修理配齊或疏通。原無衛生設備的,新裝自定。
2.3 附屬于多層、高層住宅及其群體的壓力水箱、污水管道及泵房、水塔、水箱等 損壞,除與供水部門有專門協議者外。
3.地面工程
3.1 普通木地板的損壞可修復;可改做水泥地坪或塊料地坪。一等房屋及幼兒園、托兒所、醫院等特殊 用房的木地板、高級硬木地板及其他高級地坪損壞
3.2 木樓板損壞、松動、殘缺的,如磨損過簿,影響安全的,可局部拆換;
3.3 普通水泥樓地面起砂、空鼓、開裂的,應修補或重做。一等房屋的水磨石或塊 料樓地面損壞時,實無法修復的,可改作相應標準樓地面。
3.4 磚地面損壞、破碎、高低不平的,可拆補或重鋪。室內潮濕嚴重的,可增設防潮層或做水泥及塊料地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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